25日,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将对在广东省范围内,接种第一类和已购买基础保险的第二类疫苗所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进行相关补偿。该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这样的保险将如何投保?意见稿明确,政府和国内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疫苗企业”)共同投保基础保险。鼓励受种者及监护人(下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投保补充保险。
基础保险为政府统一购买及疫苗企业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为受种方建立基本风险保障。保险费用由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财政专项经费及疫苗企业出资共同承担。
补充保险指为满足受种方、预防接种单位等获得更高风险保障水平的需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等根据需要,自愿、自费选择购买的商业保险。
投保后如果出现问题,将如何赔偿?意见稿明确了基础保险的补偿范围,预防接种后72小时内发生的死亡案例,临床无法排除与疫苗相关且受种方同意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的,给予3万元人道主义救助。若明确死因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予以后续补偿。
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将按照《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以保险合同确定的补偿限额为准,原则上不低于现行同类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
(记者/李秀婷 实习生/廖晨昊)